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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191项)

2025-07-10 16:31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序号执法部门执法事项类型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事项依据执法层级
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市级、区级
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3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市级、区级
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等2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市级、区级
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监理单位违反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4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市级、区级
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设施安装和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等4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市级、区级
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5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三至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88号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市级、区级
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市级、区级
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4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市级、区级
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4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市级、区级
1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市级、区级
1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及临时设施费用等3项行政处罚《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七条市级、区级
1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施工等3项行政处罚《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市级、区级
1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建设工程实施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市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322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九条市级、区级
1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监理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3项行政处罚《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市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322号第三次修改)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市级、区级
1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行政处罚《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市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322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市级、区级
1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监管规定的2项行政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市级、区级
1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监管规定的3项行政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三十条市级、区级
1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有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至五项、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市级、区级
1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二条市级、区级
2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等2项行政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市级、区级
2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围挡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市政府令308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312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322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市级、区级
2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规定要求的4项行政处罚《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市政府令308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312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322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市级、区级
2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4项行政处罚《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市级、区级
2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4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六至八项市级、区级
2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3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市级、区级
2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六十一条市级、区级
2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4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六十三条市级、区级
2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它行为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七十五条市级、区级
2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七十五条市级、区级
3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七十五条市级、区级
3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2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市级、区级
3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市级、区级
3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7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建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57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市级、区级
3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市级、区级
3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市级、区级
3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4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至六项市级、区级
3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建部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52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十二条市级、区级
3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将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市级、区级
3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建部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52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市级、区级
4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等2项行政处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建部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52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市级、区级
4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等4项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86号修正)第七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市级、区级
4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4项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86号修正)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市级、区级
4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86号修正)第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市级、区级
4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86号修正)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市级、区级
4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行政处罚《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市级、区级
4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的内容进行审查等5项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住建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至七项;第二十七条市级、区级
4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住建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市级、区级
4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等3项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住建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市级、区级
4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市级、区级
5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2项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主席令第6号修订,主席令第29号第一次修正,主席令第81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市级、区级
5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4项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主席令第6号修订,主席令第29号第一次修正,主席令第81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市级、区级
5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对未进行管线综合设计,或者未按照规划将管线入廊等5项行政处罚《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市级、区级
5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违反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有关规定等3项行政处罚《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市级、区级
5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市级、区级
5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市级、区级
5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2项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市级、区级
5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市级、区级
5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装置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市级、区级
5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2项行政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建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住建部令第54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省政府令第350号第一次修正,省政府令第3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市级
6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进行预售的行政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八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建设部令第95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省政府令第350号第一次修正,省政府令第378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市级
6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或违规使用资质证书的2项行政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建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住建部令第54号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八条市级
6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市级
6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政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市级
6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的8项行政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市级
6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政处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建设部令第95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市级
6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政处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建设部令第95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市级
6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将噪声影响及防治措施公示或未纳入合同等2项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04号)第八十三条市级
6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88号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市级
6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违规销售、变相销售车位车库,或者未按照规定出租车位车库的行政处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市级
7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区级
7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区级
7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不移交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区级
7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九条区级
7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区级
7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区级
7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区级
7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违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道路、场地等3项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区级
7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行政处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市级、区级
7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行政处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区级
8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区级
8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行政处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区级
8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以及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等2项行政处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区级
8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区级
8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或者擅自设置营业摊点的行政处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区级
8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行政处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区级
8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行政处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九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区级
8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的行政处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区级
8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移交、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区级
8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市级、区级
9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执业的6项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第一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市级
9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市级
9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业的9项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市级
9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备案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市级
9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市级
9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累计多次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市级
9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违反相关规定的5项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市级
9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市级、区级
9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市级、区级
9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区级
10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二级、三级)的行政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市级、区级
10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违反规定3项行政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区级
10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擅自转让估价业务或出具估价报告的2项行政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区级
10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或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而不回避的行政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区级
10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执业行为的5项行政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至八项;第五十三条区级
10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区级
10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政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六条区级
10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然执业的行政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区级
10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的8项行政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区级
10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区级
11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政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区级
11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5项行政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建部令第2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区级
11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建部令第29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区级
11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政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建部令第2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区级
11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实施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等8项行政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建部令第2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至七项、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区级
11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区级
11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住房租赁信息的行政处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区级
11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区级
11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提交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区级
11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政处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区级
12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违反出租商品房屋禁止性规定的行政处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区级
12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出租商品房屋的行政处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区级
12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或变更、延续、注销手续的2项行政处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区级
12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未报送开业信息或经纪机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2项行政处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区级
12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或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实行实名登记、全员入库的2项行政处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区级
12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住房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区级
12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区级
12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住房租赁企业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区级
12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提交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区级
12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住房租赁企业未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或者未将规定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行政处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区级
13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区级
13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3项行政处罚(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区级
13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第四十一条
区级
13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承租人违反公租房管理使用规定的5项行政处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区级
13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存在违规行为的3项行政处罚(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区级
13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区级
13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的9项行政处罚《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区级
13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书》的行政处罚《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区级
13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书,或者出具的鉴定书有重大失实的行政处罚《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区级
13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区级
14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维修或者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区级
14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区级
14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2项行政处罚《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区级
143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区级
144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不满足规定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建设部令第130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十三条区级
145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按照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行政处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建设部令第130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十四条区级
146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行政处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建设部令第130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十五条区级
147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建设部令第130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区级
148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行政处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建设部令第130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区级
149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蚂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检查和灭治工作的行政处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建设部令第130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区级
150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区级
151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违反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的2项行政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区级
152市住更局行政处罚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区级
153市住更局行政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建部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52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市级、区级
154市住更局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住建部令第58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市级、区级
155市住更局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住建部令第58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市级、区级
156市住更局行政许可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市级、区级
157市住更局行政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次修正)第九条市级、区级(部分下放区)
158市住更局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主席令第72号第一次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32号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市级
159市住更局行政确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住建部令第58号修正)第三条市级、区级
160市住更局行政确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市级、区级(新城区)
161市住更局行政确认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武房规〔2022〕3号)第三条
市级
162市住更局行政确认房屋面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第七章市级
163市住更局行政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市级
164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市级、区级
165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市级、区级
166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88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市级、区级
167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市级、区级
168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建部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52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市级、区级
169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市级、区级
170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市级、区级
171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四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建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住建部令第54号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三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建设部令第95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三款
市级
172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住建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市级、区级
173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市级、区级
174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建部令第29号修正)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区级
175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检查《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四条第二款
区级
176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五条第二款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市政府令第286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91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96号第三次修正,市政府令第308号第四次修正)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区级
177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危险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区级
178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使用、修缮情况的监督检查《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区级
179市住更局行政检查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检查《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3号,市政府令第291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99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四十五条
区级
180市住更局其他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住建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市级、区级
181市住更局其他类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住建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住建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市级、区级
182市住更局其他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市级、区级
183市住更局其他类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市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正)第十条市级、区级
184市住更局其他类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六条第四项
市级、区级
185市住更局其他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市级、区级
186市住更局其他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市级、区级
187市住更局其他类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第十七条市级、区级(新城区)
188市住更局其他类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建设部令第95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主席令第72号第一次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32号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8号)第五条
市级
189市住更局其他类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市政府令第286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91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96号第三次修正,市政府令第308号第四次修正)第五条第一款
市级
190市住更局其他类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市级、区级(部分下放区)
191市住更局其他类商品房现售备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八条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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