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推行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业务行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推行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的通知》。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7月21日至7月27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局反馈,联系人:但丁,联系电话:85482270,传真:85482280,邮箱:78891369@qq.com。书面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附件: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推行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
推行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局、局直属相关单位,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业务行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在前期试点运行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推行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存量房交易网签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网签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到房管部门实行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2017年8月15日起,从事存量房交易居间服务应当登录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
二、存量房交易网签操作流程
(一)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申请办理网签系统数字认证锁,申领数字认证锁办法由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制定。
(二)房屋所有权人销售房屋前,必须进行房源验证,且应向协助办理房源验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书面授权书。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网签系统时应输入房屋权证号码、所有权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核实房源,查验该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验证通过生成房源编码;未达到交易条件的,不生成房源编码。
(三)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网签系统中录入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内容和购房人家庭成员信息并点击提交。房屋交易部门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核查,48小时内反馈购房资格核查结果。
(四)购房资格核查通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并提交至区房管局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区房管局办理该手续时应录入房源编码或合同号。
(五)购房资格核查未通过的,购房人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到购买房屋所在区房产管局窗口进行异议复查。异议复查成立的,应再次提交资格核查。
(六)个人自行交易的,当事人可委托具备网签系统使用权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完成房源验证、网签合同等工作,但需自行到区房管局办理购房人资格核查和房屋交易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存量房交易网签系统操作流程完成各项工作,协助个人自行交易进行房源验证、网签合同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查询其他人员房产信息,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此规定的,区房管局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做好网签系统数字认证锁申领工作,积极组织经纪人员网签系统操作培训,加强日常巡查指导。
(四)区房管局应按照推行网签系统整体部署,及时掌握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办理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申领网签系统数字认证锁时,区房管局应对其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区房管局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网签系统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或未履行《承诺书》的,应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扣分并公示,也可暂停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系统使用权限。
附件:《参与平台工作承诺书》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附件:
承诺书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我公司及数字认证(Usb-key)持有人现就参与武汉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存量房网签作如下承诺:
1、积极配合房管部门落实存量房网签工作各项要求;
2、及时汇总、沟通网签工作情况,不遗漏、不隐瞒;
3、严格遵守武汉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各项操作要求;
4、恪守保密原则,不泄露当事人交易相关信息;
5、未经业主授权委托的房源信息不查;
6、未经购房人委托的购房资格不核;
7、不向未备案的机构提供房源查验、资格审核、合同网签等服务;
8、不利用房源查验、资格审核等服务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我公司及数字认证(Usb-key)持有人员,经核实违反上述承诺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愿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并放弃以上所授权利。
承诺单位(签章):
我司授权数字认证(Usb-key)持有人签名:
时间: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17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