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6月14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樊青青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205***********04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武)住更罚决字〔2024〕第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 |
违法事实 | 根据东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东住建移函字〔2024〕第001号)所附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鄂武东检刑意〔2024〕4号),要求房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的规定,对湖北兴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樊青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规定,于2021年在武汉华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洪商贸公司)名下位于东西湖区渔技大队张柏路226附1号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其它辅助设施、室内装饰装修和可搬迁设备及材料物资协议搬迁补偿价值评估中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
处罚类别 | 限制从业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房地产估价从业五年。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14 |
处罚有效期 | 2024/6/14 |
公示截止期 | 2027/6/14 |
处罚机关 |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0100MB09877814 |
数据来源单位 |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0100MB09877814 |
备注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