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武公中规〔2025〕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减轻老旧小区家庭加装电梯经济压力,扩大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益面,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
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方式、频次
加装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及子女在实际出资之日起36个月内每人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额。
三、提取材料
(一)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二)提取子女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子女身份证、子女关系证明(子女关系一般通过系统进行数据校验,若校验不通过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等);
(三)提取人个人I类银行卡;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批准意见书》,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五)加装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四、注意事项
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如亲属关系证明),工作人员有权留置相关证件,审核时间延长至15个工作日。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项目备案等办理流程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17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