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 无障碍 长者版

立法赋能提质效 江城焕新百姓欢——《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解读

2026-04-23 17:11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6年2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6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城市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要“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我市是首批中央财政支持城市更新行动城市,全国首个挂牌“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城市,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打造了巴公房子、昙华林、咸安坊等成功案例,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城市更新经验,与此同时,在城市更新的管理体制、规划体系、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还面临一系列新的难点痛点。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城市更新的决策部署,将城市更新“武汉经验”转化为长效制度,从立法层面解决城市更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促进城市更新工作,为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二、制定条例的经过

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2024年立法调研项目、2025年立法项目。条例(草案)经过了2025年8月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5年8月、10月、12月的市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2026年2月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2026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秉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调研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广泛听取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企业、常委会立法顾问、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表决前评估,听取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给予了有力指导。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认真研究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数十易其稿,反复打磨,不断修改完善。历时两年多,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条例最终制定出台。这部法规是我市关于城市更新的专门立法,对我市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脉、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城市更新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共五十七条。条例主要有以下内容和亮点:

(一)明确城市更新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条例对“城市更新”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包括改造危旧房、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老旧街区、老旧工业园区、老旧厂区,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复完善湖泊、河流、湿地、公园、山体、绿道、生态廊道以及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保护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等内容,囊括了城市更新的主要方面,突出了我市滨江滨湖的江城特色。条例确立了城市更新的基本原则,包括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等,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健全城市更新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职责。二是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的政策制定、规划和方案编制、项目实施等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三是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制度,发挥专家智囊作用。四是推动建立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以现代信息技术赋能城市更新管理工作。

(三)完善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一是完善“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并做好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二是明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和编制、审批程序。三是规定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要求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优先考虑存在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等情况的区域,确保城市更新活动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四)强化城市更新组织实施。一是明确城市更新实施的区域范围和组织实施主体。规定城市更新以更新片区实施为主;更新片区内的城市更新,由统筹主体统筹组织开展;一个更新片区内通常有区域综合性更新项目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由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二是明确统筹主体和实施主体的确定方式、工作职责以及权利义务。三是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程序。四是明确城市更新中土地和房产权益取得方式。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更新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征收;统筹主体、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房屋买卖、股权合作、协议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对不同物业权利人的房产权益进行归集。五是规定不同类型城市更新的基本方式和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城市更新。

(五)加强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在保障措施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更新项目给予支持。一是给予用地支持。优化用地手续、实行过渡期政策、鼓励土地立体综合开发、探索建筑用途转换与土地用途兼容。二是优化审查标准。对改建、扩建和拆除重建项目涉及的建筑退距、建筑间距、建筑面宽、日照标准等指标,以及城市更新项目的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标准,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针对具体情况作了优化调整。三是优化核定容积率。对保障民生需求、具有公益性贡献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容积率核定上进行优化。四是强化资金保障。明确政府财政资金、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发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统筹利用各级各类资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在监督管理上,一是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实现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二是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市、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