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政策背景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我市相继制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推动“红色物业”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等系列文件,今年将制定出台《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作为推进“红色物业”提质增效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物业条例》)也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指导规则》需结合新规定予以修改完善,旨在从政策层面强化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工作,提高业主自治能力,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二、相关依据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三、重要内容说明
《指导规则》共五章63条,包括总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运行、业主委员会产生运行与监督、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日常活动适用本规则。
(二)突出党建引领。强化以党建引领促进业主自治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一是规定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推进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建立党组织,不符合条件的选派党建指导员,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二是要求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应当承担属地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党建引领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各项工作。三是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配合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协同联动处理小区治理问题。
(三)规范业主大会成立运行。一是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市物业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和表决规则。二是新增筹备组工作相关条款。三是明确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和投票方式。四是为规范业主大会召开过程,对业主大会召开程序进行相应规定。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明确专有部分的确定规则。
(四)规范业主委员会产生运行和监督。一是按照《市物业条例》第三十三条,调整业委会候选人产生方式。二是新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适岗评价相关条款。三是细化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及管理。四是明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方职责。五是细化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六是创新设置专职执行秘书制度。七是建立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估机制。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17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