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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5-12-26 10:59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深化招标投标改革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依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最新文件,结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点,制定了《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就修订背景及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以来,国家及省级层面先后印发一系列政策文件,核心包括《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八部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以及省级层面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鄂公管文〔2023〕25 号)、《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公管〔2024〕351号)、《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建设规〔2025〕5号)等。上述文件核心精神聚焦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推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等关键要求。

原市城建局印发的《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8〕4号)等3个文件中,部分条款内容已滞后于现行国家及省级政策文件中关于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工作要求与精神内涵。为全面落实国家、省级最新政策部署,结合2024年机构改革实际,以及我局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职责,亟需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为此,我局组织开展起草工作,形成了《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活动流程,设置了“总则、招标、资格审查及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中标、复核、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章节,共四十七条。其中,总则包括文件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争议情形下指定监管等内容;招标强调招标人的首要主体责任,明确招标条件,并细化暂估价占比、招标人澄清说明、联合体业绩认定、重点工程绿色通道等重点内容;资格审查及投标明确资格审查方式选择、投标要求、投标过程中人员变更管理等内容,重点规范资格预审审查要求;开标和评标旨在规范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的开标评标行为,重点对暗标盲评、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有效投标人不足情形的处置等内容进行细化;定标和中标明确“评定分离”和非“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在定标环节的中标人排序和时效要求;复核细化了复核启动条件和流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强调专业论证意见可作为复核依据;监督管理进一步强调了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管部门应当重点监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违规情形;附则明确文件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一)调整适用范围与监管机制

1.适用范围聚焦。明确限定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配套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分离管理,突出专业特性。

2.新增监管保障机制。建立“特殊情形指定监管”机制。当监管主体因机构改革、跨区域项目、监管职责边界模糊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确定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无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的,经市、区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市主管部门可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定监管,保障项目连续性。

(二)优化招标条件与流程设计

1.简化招标启动。对勘察设计项目,若已列入年度城乡建设项目安排的,可依据年度城乡建设项目安排通知或项目建议书启动招标活动(容缺审批文件)。

2.严格暂估价管理。严控暂估价比例上限为最高投标限价的30%,并要求分类列明细表,遏制滥用暂估价变相规避招标。同时,明确招标人可为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3.最高投标限价透明化。要求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施工项目,除应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外还需公布分项费用(原规定仅要求发布控制价),且不得超过批准概算。

(三)创新资格审查与投标机制

1.优化资格审查机制。明确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时,可以由招标人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9-1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有效申请人不足9家时,推荐全部申请人参加投标;若出现申请人评分相同造成推荐数超过推荐上限的情形,评分相同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鼓励推行“资格预审”,遏制“专业陪标”投标人抱团以数量优势影响评标结果的情形。

2.规范关键人员更换。新增项目经理/总监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因死亡、重大疾病、违法违规执业等5类情形允许更换的规定。变更程序更为严格,需经监管机构核对及评标委员会复核。

3.明确信用惩戒适用标准。禁止将未包含限制投标决定的普通行政处罚作为资格审查否决依据,遏制资格审核中的随意性。

(四)规范评标制度

1.细化否决投标流程。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情形时应先请投标人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否决全部投标需充分论证竞争性是否丧失。

2.建立复核程序。专设“复核”章节,明确启动复核的条件及流程;明确复核中所涉专业问题可由资深专家论证,其意见可作为对专业性或技术性问题复核的主要依据;同时明确复核改变结果的,评标委员会需说明原因及具体的依据。

(五)推行“评定分离”

1.明确中标候选人确定与公示规则。引入“评定分离”机制,常规招标评标后提交含排序中标候选人(不超3名),招标人优先选排名第一者为中标人;评定分离项目公示不排序候选人,需组建定标委员会并形成定标报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公示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2.明确中标后续流程要求。常规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评定分离项目定标后3日内发通知书并公告结果。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需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六)强化主体责任与监管措施

1.强化招标投标监管措施。明确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三种特定情形下,有权依法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明确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首要责任主体,其法定责任不得因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而减免;要求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招标投标管理监督制度,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义务。同时,列举违规定标、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存在实质性背离等7类违规情形,明确对于此类情形,主管部门可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明确投标人禁止性规定。清晰界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4类禁止性行为,具体包括: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二是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是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明确上述行为均属于违规情形,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细化评标专家行为准则。明确将“应当回避未回避”“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等11类行为认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约束。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4类禁止性行为,包括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明确上述行为均属于违规情形,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核心内容及创新点

《管理规定》是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领域的首部专项规范性文件,标志着监管向专业化、精细化治理升级,是国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在地方基建领域的重要实践样本。《管理规定》围绕招投标全流程规范管理,突出三个核心内容:一是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细化招标人全流程主导职责;二是明确招投标全流程的异议处理、澄清和复核机制、有效投标不足情形的处置等要求;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加强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落实,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公正。

《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创新部分内容:一是优化勘察设计招标条件(第七条),招标人凭年度城乡建设项目安排通知或项目建议书即可启动招标,服务重点工程实际,提高招投标效率;二是明确联合体业绩认定(第十四条),对民企与国企联合完成的项目业绩,各方后续投标时可作为有效业绩编入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认定,支持民企参与市场竞争;三是提升公平竞争水平(第二十三条),创新招标投标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管理机制;四是加大“暗标盲评”实施力度(第二十六条),实现投标人、评标专家“双盲隔离”,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五是细化有效投标不足情形下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的具体要求(第二十八条),确保评标严谨性。同步推行复核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营造公平、高效、透明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化保障。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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