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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5-04-22 18:03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存量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通知》

原《通知》自202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信息发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面临重大转型和创新,存量房交易、租赁等房源信息发布的内外部环境、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原《通知》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或满足我市当前存量房源信息发布监管的需要,亟需予以调整和完善,特别是通过实践总结提炼出新的、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有待于上升到规范性文件层面予以明确。加之原《通知》有效期已到,为保证存量房信息发布监管制度的严肃性、连续性、有效性,亟待对《通知》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存量房信息发布主体和渠道

《通知》增设了存量房信息发布主体“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人员”;丰富具象存量房信息发布渠道,将“网络平台”调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涉房地产类APP客户端”,调整了住房租赁人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码的获取渠道,将“由市租赁平台、市经纪平台生成”调整为“由行业协会提供”。

(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针对房源真实有效性,进一步明确要求“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机构在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须与房屋产权人签订书面授权委托协议。”,并明确要求“发布的房源信息包括座落、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房屋的照片、户型、附属设施等应与实际相符,房源不得隐瞒抵押、查封、居住权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第二条“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并考虑房地产经纪与租赁实际业务情况,将房源信息的撤除期限从“2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根据第三条“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将“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修改为“30个工作日”。

(三)强化房源信息发布平台相关责任

遵照“谁经营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对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细化,将该条款内容进行单列细分和完善,强调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应有房源信息码、机构备案码、人员登记码等“三码”展示并真实有效,严禁“套码”、“重码”;同时应显示发布机构的加盟品牌信息”,增加“对房地产类APP客户端通过直播、粉丝、投流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出售(租)房源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当严格审查发布房源的真实合法性”内容表述。

(四)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

《通知》依据《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增加了“行政处罚”方式。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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