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使用房屋 确保生命安全
- 索 引 号: 010884970/2025-17772
- 发文机构: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发文字号: 无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5-06-13
- 发布日期: 2025-06-13
- 有 效 性: 有效
房屋系万家,安全你我他!时值全国第24个安全生产月,为提升全社会房屋安全意识与应急能力,共筑安居防线,我们依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四个方面帮助您深入了解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政策规定。
01
禁止行为不可为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主体结构;
(七)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物品;
(八)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危害房屋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02
主体责任要落实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三)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防治白蚁;
(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03
发现问题速报告
(一)《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投诉。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二)《条例》第四条规定: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条例》第五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各区房屋主管部门房屋安全投诉受理电话:
(五)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5488577、85488579
04
遇到险情懂应对
(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警示区域,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从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中选择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并委托其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名录单位查询方式如下:
1.登陆https://zgj.wuhan.gov.cn/官网,点击“办事服务”,再点击“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鉴定报告备案”,查询名录单位信息;
2.关注“武汉住房和城市更新”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下设“房屋安全”专栏中“鉴定单位信息公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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