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征求《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的意见反馈
2026年3月31日-4月29日,我局在局政务外网就《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人4条建议,采纳1条,不予采纳3条。具体情况见下表: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汇总
| 序号 | 提交用户 | 意见内容 | 是否采纳 | 情况说明 |
| 1 | crystalwlei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备案或不符合规定条件,初次违反,且在指定期限内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限期改正为何还要罚款,口头警示和通报批评也是可以有教育意义,罚款是手段不是目的,尽量可以要小微企业良性引导,健康发展,给予关爱。 | 是 | |
| 2 | mask007 | 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建(构)筑物拆除单位、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的,分别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施工单位、建(构)筑物拆除单位拒不执行大气污染天气临时管控措施的,分别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否 | 未明确具体意见。 |
| 3 | 业主 | 物业管理公司不按规定移交公用收益的要取消其物业管理资格,绝不能姑息,现有处罚不疼不痒,管理力度根本不够 | 否 | 无法定依据。 |
| 4 | 李顺 | 针对涉及“物业管理”的条款,应在文件中同时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应处罚机关如未按照文件进行对应行政处罚时的申诉办法及上级监督机关,避免行政处罚机关互相推诿,庸政懒政。 如1,如汉阳某物业公司非业主大会选聘入驻小区长达10年,无业委会监督,从未开业主大会,长期在小区内收取物业费、停车费、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却无对应处罚机关进行处罚。 如2,如汉阳某物业公司非业主大会选聘入驻小区长达10年,无法汉阳区住更局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但汉阳区住更局以物业公司准备备案资料为由,拒绝按照“物业管理第16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否 | 权利救济途径并不属于裁量基准的调整范围。 |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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