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征求《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的意见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2026年3月我局修订了《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3月26日-4月4日通过局政务外网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人2条建议,未予采纳。具体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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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用户 |
意见内容 |
是否采纳 |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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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姜先生 |
建议在文件中加入车位销售全过程的监管。虽然这是对于“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一份文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对于监管弱区也就是车位的无证预售是比较常见的,从制度体系上应该加强车位销售的监管。 |
否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车位的应按照商品房销售程序办理销售许可手续,文件已明确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前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其中已包含车位销售行为,相关行为已纳入监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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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彭先生 |
1、强化不利因素告知义务:要求开发商在售楼处、沙盘、认购书等显著位置全面公示噪音、扬尘等所有不利因素,销售必须主动完整告知并留存证据,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得收取定金。 2、明确定金可退情形:将“隐瞒不利因素诱导认购”列为可全额退定的法定情形,开发商不得设置障碍,住建部门应建立快速维权通道。 3、加大违规惩戒力度:将此类行为纳入开发商信用评价,与预售许可、网签备案挂钩,对拒不退定的开发商予以约谈、通报或扣分。 4、完善事前风险提示:在认购书/合同中增加“不利因素确认页”,未签字确认的认购协议可撤销,同时加强维权知识宣传。 |
否 |
文件中已列明规划范围内对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公示义务,现行法律法规对规划红线范围外不利因素公示无强制性要求,将相关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与预售许可、网签备案等事项挂钩缺乏法定依据。同时,相关公示义务履行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撤销事由超出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应由司法部门予以认定。 |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17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