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征求《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的意见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提升公租房保障水平,2025年8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起草了《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初稿)。8月22日、10月29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两次致函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5日-12月5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政务外网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人反馈8条意见,采纳8条。具体情况见下表:
社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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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用户 |
意见内容 |
是否采纳 |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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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民罗女士 |
第二十五条 中引用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未注明发文机关和文号,不利于公众查证和执行。建议补充完整信息。 |
是 |
在《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应内容后补充相应的文号“应急〔2019〕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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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条 将公租房定义为“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出租”,但后续条款(第十六、十七条)又将“无房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定义与具体适用范围存在不完全匹配之处,建议在定义中作包容性表述,或明确说明“家庭”包括特定条件下的个人申请者。 |
是 |
公租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包括符合条件的多人户家庭和的单人户家庭。《办法》第十四条中已明确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单人户家庭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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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异议申诉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第二十条 仅规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区住房管理部门申诉,但未明确申诉的处理流程、时限以及对申诉结果不服的进一步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为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建议补充完善申诉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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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区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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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集与隐私保护问题。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规定了多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调取,但未明确对保障对象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和保密义务,存在隐私泄露风险。建议增加相关条款,明确各部门及运营机构对采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并规定信息使用的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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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在《办法》第三十九条中补充明确“...等部门应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协同做好信息共享等工作...;相关数据信息只能用于公租房保障资格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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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管理手段与边界问题。第三十二条 推广智能设备应用,需注意其使用边界,防止过度监控侵犯承租人隐私。应明确数据用途仅限于保障房管理和安全需要。 |
是 |
在《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补充明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推广智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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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级与区级职责划分的问题。第四条 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的总体责任,但在具体执行中(如房源筹集、资金安排、资格复核),市、区两级的权限划分有待在配套细则中进一步细化,避免推诿或重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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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办法》第五条已明确我市公租房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另外,我市自2002年启动廉租房保障,2011年启动公租房保障,2013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市区两级在房源筹集、资金安排以及公租房资格核查等方面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并在相关配套文件中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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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五十二条 允许新城区等自行确定是否采用本区收入标准,可能导致同一城市内保障门槛不统一,引发公平性质疑。建议明确一个主导标准,或规定采用较低标准以利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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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目前我市公租房保障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政策。因区域差异,我市各新城区与中心城在经济水平和住房情况上差异较大。为确保政策更贴合实际,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明确各新城区可结合本区经济、住房保障实际,在不低于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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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十三条 规定公租房房源在满足保障后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反之亦然。这体现了灵活性,但需要明确调剂的决策程序、标准以及对在保家庭的影响评估机制,防止随意调剂损害保障对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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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办法》第十三条中已明确公租房与其他保障性住房转换时需“按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程序和要求在《办法》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 |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17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