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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允许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5-07-18 16:20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为做好《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允许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修订工作,6月18日在我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18日至7月17日。7月9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武汉供电公司、水务集团、住房租赁企业代表和部分区局的修改意见。现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采纳江岸区局的意见,在改建流程中增加“审核预认定”的环节。

二、采纳江岸区局的意见,在改建流程中将水电改造手续与施工图审查等手续同步办理。

三、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提出,将“三、改建要求(三)消防安全”修改为:改造为住宅的按照《住宅设计规范》、《住宅项目规范》及相关标准,改造为公寓、宿舍的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造为酒店的不低于《旅馆建筑设计规范》。该内容与“三、改建要求(五)技术标准”中的内容相似,未予采纳。

四、武汉安居保障性住房有限公司提出,将原文“三、改建要求(二)结构安全”修改为:申请项目房屋结构应安全牢固,改建(含单套公寓上下分层形成两套独立居住单元,配备独立入户门及完整生活功能区产品)不涉及原规划建筑面积增加,改建不得擅自改动或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公寓上下分层形成两套独立居住单元,配备独立入户门及完整生活功能区产品,实质上就是增加了面积和居住人数,未予采纳。

五、武汉安居保障性住房有限公司提出,改建为租赁住房用途的物业,明确物业费按住宅标准缴纳。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可申报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和燃气收费价格,但物业费按住宅标准缴纳未有明确政策支撑,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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