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0642号提案的答复
- 索 引 号: 010884970/2024-20368
- 发文机构: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发文字号: 武住更复函〔2024〕6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2024-07-10
- 发布日期: 2024-09-04
- 有 效 性: 有效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房地产企业脱困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市公安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
一、关于推动“租售同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一)在承租人享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关于非武汉市户籍承租人随迁子女就学建议,责任部门为市教育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9号)有关规定,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后,可按照《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我市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多年来,市教育局积极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坚持政府统筹,为申领居住证后符合条件的非武汉市户籍承租人随迁子女在汉平等就学提供保障。市教育局在每年下发的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与办法,按照“两为主”原则(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汉接受义务教育。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和支持市教育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教育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探索研究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享受的相同教育资源的相关政策。
(二)在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方面。一是政策支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过程中,主动对接我局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将新建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实行优先供地。出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等政策,积极推进闲置商业办公、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后可享受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通过支持机构化、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指导企业将存量闲置非居住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持续筹集市场化租赁房源,满足新市民、留汉大学生个性化租住需求。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土地支持政策,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已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产业用地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利用城中村产业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办理细则》,明确中心城区(含东湖风景区)利用城中村产业用地建设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二是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国人民银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市场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统筹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加大配租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目前,正在抓紧组建收购主体公司,摸排市场存量商品房项目。三是规范管理。严格新建、改造方案审核,将保租房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强化项目巡查,防治工程质量通病。建立完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所有保租房项目均要求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需在平台上进行备案。强化运营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市场租金评估监督,落实低租金要求,减轻租房人负担。
(三)在搭建租赁平台方面。湖北省委、省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全国两会精神,作出“加快建设供应链数字化服务平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组织武汉市委、市政府精心谋划,提出探索房地产业发展新模式、搭建“安居链”住房供应链平台的新思路。我局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指导武汉城建集团,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供应链、重构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搭建安居供应链平台。4月14日,武汉安居供应链平台发布上线,致力于打造公开公平、真实可信、便捷高效的资源共享和智能服务平台,汇聚资源要素,促进供需对接,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权威性的服务,推动行业企业从线下分散经营向线上集聚经营新模式转型,重塑房地产产业链体系,推动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下一步,将继续指导城建集团推进平台建设,以供应链创新促进产业链优化升级。
二、关于优化人口落户政策,助力推进城镇化
关于人口落户相关建议,责任部门为市公安局。近年来,按照全国、全省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不断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不断调整完善落户政策,牢牢兜住民生底线,加速高质量人才和人力资源流入集聚,积极为城市发展赢得人口红利。
(一)在大学生落户政策方面。从设定35岁以下年龄限制、限定全日制本科学历、需满足在汉就业条件,放宽到年龄不满45周岁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可凭毕业证申请落户;研究生、硕士、博士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二)在就业创业落户政策方面。将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需要满2年,调整为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连续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落户,并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政策范围。
(三)在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方面。2017年整合推出“国家、湖北省、武汉市评定的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等人才落户新政。
(四)在积分入户政策方面。修订《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取消总量控制,积分达到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精简积分项目,提高合法稳定住所、社保缴纳年限、持有效居住证年限等基础指标分值;由每年集中一次办,调整为常态化办。
(五)在投靠落户政策方面。取消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需自有住房的条件限制,取消夫妻投靠落户人员的年龄限制,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夫妻投靠落户政策,满足广大市民追求美好生活愿景的需求。
(六)在购房落户政策方面。将中心城区购房落户条件由120平方米面积或30万元总金额调整为100平方米面积和50万元总金额。同时在新城区推行购房落户政策,条件为80平方米面积和20万元总金额。
(七)在激励企业(总部)发展政策方面。市政府认定的“四上企业”高管人员在汉就业满1年可申请落户;市、区政府同意引进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其员工符合在汉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基本条件即可申请落户。
(八)在推动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取消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开发区需就业创业满1年条件,实行以“自有产权房屋”为基础的市内户口自由迁移,健全在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促进人口要素自主有序流动。
下一步,市公安局表示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各项便民措施落地落实。
一是组织开展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调研,摸清市民、企业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所需所盼,定期分析研判户籍异动情况,精准调整优化有关落户政策,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二是会同市发改委修订《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大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探索户籍准入同城化。
三是提高“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基础指标分值权重,确保三项占比在50%以上。
四是试行武汉都市圈核心区(含武汉市、鄂州市、黄冈市、黄石市)缴纳社保保险和居住期限积分互认。
五是精简积分项目,提高户口办理便利性。积分项目由2022版管理办法的11个,拟精简为9个。同时,优化“跨省通办”“网上办”“自助办”等便民举措,落实办理户籍业务网上网下全流程监管,强化倒查追责机制,切实提升户政管理水平,促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探索“商改住”,帮助企业降库存减压力
关于您提出的“商改住”建议,牵头责任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据了解,目前“商改住”主要针对存量未开发用地(对已建成项目,可按规定实施“商改租”)。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市自然资源和建设局正在研究制定我市闲置存量土地处置工作方案,通过合理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汉十条)中“合理调整商办类房屋用水、电收费标准”,由我局牵头落实。近期,我局组织各区房管部门、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公司、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次开会研究调整商办类房屋民用水电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形成了《关于推进商办类房屋民用水、电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试行)》,拟报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审议后出台实施。
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市自然资源建设局探索“商改住”后规划配套及基础公共设施的调整,配合市税务局研究“商改住”后调整房产转让各类税费标准。关于“商改住”后的物业管理费、户口迁入、就学等手续,可凭相关规划、不动产证等资料按住宅认定和办理相关手续。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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