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政策100问⑤丨无房新就业职工怎么申请公租房保障?自建居住的房屋能否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住房保障篇
Q1.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条件是什么?
目前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为3000元/月;单人户家庭为3500元/月;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
(五)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
Q2.无房新就业职工怎么申请公租房保障?
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经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后,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后续审核工作。
物业服务篇
Q3.自建居住的房屋能否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根据《武汉市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改造范围是对2000年前建成的配套设施不齐全、功能不完善、公共服务及社会服务不健全的城镇住宅小区。已纳入“三旧”(棚户区)改造计划或者征收拆迁计划,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在上述改造范围。
Q4.老旧小区改造包含哪些内容?
老旧小区改造包括小区内及小区红线外与小区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其中,小区内改造主要分为3类:
1.基本类基础设施改造。含水、电(含通信)、气、道路、路灯、安防设施、消防设施改造和违法建筑整治、生活垃圾分类、楼道修缮(含楼道照明改造)、绿化美化等11项。
2.提升类基础设施改造。含停车场配建及优化、建筑本体公共部位修缮、加装电梯、功能用房建设等4项。
3.公共服务类设施改造。主要是在有条件的小区同步配套文体活动、养老、智慧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等3项。基本类基础设施改造要根据小区现状,拾遗补缺,确保完备;提升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设施改造要结合小区实际、居民意愿和改造经费预算等因素综合确定改造项目。同时,要统筹安排小区红线外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水、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Q5.您所在小区想申请进行老旧小区改造,由哪个部门负责?具体申请流程是什么?
根据《武汉市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武政办〔2019〕116号)规定,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是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可通过社区、街道向区人民政府或区房管(住建)部门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列入改造计划。
安心住房篇
Q6.作为房东应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得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实申报租金,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做好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
(五)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登记租住人员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租住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
(六)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申领居住证;
(七)出租房屋用于集体或者多户以上人员租住的,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八)无法继续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监管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进行管理,同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九)发现承租人、租住人怀孕或者生育以及在出租房屋内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及时向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出租人需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因维修房屋不善,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Q7.租客在签订合同时应核实哪些信息?
签订合同时,应查验房屋产权证书,核对产权人姓名、房屋坐落、面积等信息,确认出租人是否为房东本人。若非房东本人出租的,还要查看转租方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合同中是否明确房东同意转租,或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授权。同时,还需要关注签约入住期限应在房东授权转租期内。(租客对于居住房屋有特殊要求,比如朝向采光、生活设施、空气质量等,应当前去房屋查看、询问清晰、充分考虑后再决定是否需要签署合同)
安心购房篇
Q8.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提前销售商品房项目吗?
不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认购、预定、排号、认筹和网购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或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涉嫌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局将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查处。
Q9.购房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前查看开发企业公示的五证是哪五个证件?
购房人验看预售商品房项目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武汉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其中我局核发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商品房项目名称、项目具体楼栋是否在许可预售范围内、项目建筑面积、楼栋的规划用途、项目是否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内及资金监管账号等信息。购房人可登陆我局政务网(http://fgj.wuhan.gov.cn)核实相关信息。
Q10.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哪些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武汉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
2、新建商品房销售方案或预售方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5、《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6、《业主临时公约》;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8、商品房价目表(价目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价格执行时间、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等);
9、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告知书
10、销售的房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11、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需公示《经纪机构资质备案证》。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17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