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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武汉市成立专项跨部门协调小组,解决物业顽疾

来信内容

来信人:手机用户-172708852763**** 来信时间:2026-06-13
来信标题:

请武汉市成立专项跨部门协调小组,解决物业顽疾

来信内容:

武汉市有很多小区,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合同过期多年,又因各方不作为,小区多年没有业委会,导致物业公司没有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又不愿意退出,从而引发了大量和长期的社会矛盾。恳请武汉市组织专项跨部门协调小组,发扬武汉市一直标榜的“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精神,拿出积极的工作态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引导合同过期的物业公司有序退出,为物业服务注入源头活水。人民的政府,应为千万老百姓做主,拜谢!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回复时间:2026-06-16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向市民热线·城市留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依据上述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小区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若需解聘、选聘物业公司,需在街道、社区监督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工作人员于6月15、16日多次与您联系,均未能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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