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及以上房改售房资金使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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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27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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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市属及以上房改售房资金使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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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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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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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
市属及以上企业提取房改售房资金用于房屋维修、企业改制或发放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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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自管房单位申请使用售房资金备案表; 2、房改售房批文; 3、售房资金缴存银行近期出具的对账单; 4、申请单位关于提取售房资金专款专用的承诺书; 维修还需提供: 5、职代会关于使用售房资金的决议或经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的相关证明及公示情况; 6、维修单位关于房改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预算。 发放货币补贴还需提供: 7、职工住房补贴核准批文及补贴清册; 8、职代会关于同意使用售房资金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决议; 9、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售房单位使用售房资金的批复。 企业改制安置职工还需提供: 10、单位改制方案及主管部门的批复; 11、职代会关于同意使用售房资金用于企业改制安置职工的决议; 12、改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改制单位使用售房资金的批复函; 13、职工补偿清册。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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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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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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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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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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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初审→复核→备案 外部流程图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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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初审和复核责任: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改售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武房发[2014]126号)规定审核。 备案责任:按时办结,及时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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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逐步规范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继续执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关于旧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第十款“售房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售房单位设立专户,将售房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监管,确保售房资金专款专用。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改售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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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中央在汉、市属企业自管公有住房房改售房资金使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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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住房保障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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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含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
027-85482142、027-85482002;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6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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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局机关纪委,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66号,投诉电话:027-85482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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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售房及售房资金使用备案管理系统 |
系统地址:http://58.48.43.54:8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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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17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