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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关于继续施行《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市房管局关于继续施行《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4-06-25 14:15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一、《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继续施行的必要性

《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鄂建文〔2021〕25号)等文件要求,要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同时,《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也对住房租赁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

2022年我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发了《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2年8月《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各区房管部门、住房租赁企业、在汉商业银行等实施主体严格执行文件要求。截至2024年5月,根据申请,我局先后分4批公布10家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名单;共有206家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累计租赁合同备案25万份,当前监管中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或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不含1个月)的合同347份,监管资金174万。各实施主体普遍反映《实施细则》符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实际,该文件明确的各方责任清晰,操作性强,执行效果较好,适宜继续实施。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对象和使用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其收取承租人的租金、押金应按照规定纳入监管。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在汉商业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承办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监管账户用于将企业专门账户中应监管的资金(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及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不含1个月)对应合同的全部资金)纳入监管范围。

(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实施细则》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通过租赁平台(企业端)调取房源信息码,填写与承租人约定的租期、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上传租赁合同、身份证等附件,申请合同网签备案。区房管部门通过租赁平台(管理端)对网签合同进行备案审核(信息采集)。同时,承租人可通过平台查询备案信息,备案信息有疑义的,可联系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

(三)资金监管

《实施细则》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押一付三”以上的全部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自资金监管生效次月起,且在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办银行可依据监管协议将监管账户上合同对应的租金及相关盈余部分按月划转至租赁企业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承办银行将合同对应的剩余资金释放给企业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

(四)相关责任及义务

《实施细则》规定承办银行发现租赁企业连续3个工作日出现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划扣至监管账户情形,应向房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并配合房管等部门对资金流向进行调查;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等将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五)有效期限

原《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年,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将继续施行的《实施细则》有效期定为5年。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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